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堅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堅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