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補字第25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三剛
上原告與被告 李東彥 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段○○○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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