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桐郁具保人陳長清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桐郁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具保人陳長清繳納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均未到案,且於100年3月3日因竊盜、毒品等案,遭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迄未歸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及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鍾雅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