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5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334條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5月21日聲報就任為旭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因公司與債權人間之相關債權債務仍在協商中,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4年5月21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准予備查後,並經本院以94年度司字第225號、95年度司字第92號、95年度司字第223號、96年度司字第117號、96年度司字第280號、97年度司字第107號、97年度司字第270號、98年度司字第147號裁定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98年11月20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99年11月20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