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嘉蕙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嘉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嘉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於民國98年4月4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嘉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7年度審訴字第300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復以98年度審訴字第16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8年4月4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7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1084
791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1年1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68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0月26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前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