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溫安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元勝 、賴 簡氏喜 、黃財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等應給付新臺幣23,000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簡元勝、 賴簡氏喜 、黃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債務人等已經死亡,應提出其等之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查報其等之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及陳報合法之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