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彥甫 債務人江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陸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