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江振義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二級毒品│製造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5日│96年12月間││├──────┼────────┼─────────┼─────────┤│偵查機關│板橋地檢94年毒偵│板橋地檢97年偵字第│││及案號│字第4214號│4415、11788號││├─┬────┼────────┼─────────┼─────────┤│最│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易字第1671號│97年上訴字第33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6月19日│97年10月1日││├─┼────┼────────┼─────────┼─────────┤│確│法院│板橋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易字第1671號│97年台上字第6573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25日│97年12月1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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