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1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109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者,應定期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理由中具體表明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原則性法律見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沈應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