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610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泓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陳泓銓簽約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
三、帳務明細。
四、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所載,自遲付之金額累積達全部金額五分之一之日起,喪失分期之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則請釋明自何時起喪失分期之利益,及民國107年7月21日起算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