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八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丁○○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第三八八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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