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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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四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及拘提,並未到庭應訊,足見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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