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捌拾陸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伍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肆佰伍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