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背信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背信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執行時逃匿,自應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本件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許佩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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