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 鄭文凱 被告 邱楷峻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李建慶法官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