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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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秀珍 即中興實業行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林秀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