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9號原告 吳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施雅晨 等二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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