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7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儒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儒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儒正因犯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是本院綜合考量受刑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侵害法益、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各次犯行與被告前案紀錄之關聯性、罪數所反映被告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刑罰之內部界限、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敘及「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云云,本院衡酌本件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均得易科罰金之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情極屬單純,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相對有限,因此本院認顯無必要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此與前揭裁定意旨尚屬無違,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附表:
受刑人陳儒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宣告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10.1.26│109.10.8││├──────┼────────┼────────┼────────┤│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10年度│新北地檢110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3447號│調偵字第1313號││├──┬───┼────────┼────────┼────────┤│最後│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事實├───┼────────┼────────┼────────┤│審│案號│110年度士簡字第│110年度交簡字第│││││177號│922號│││├───┼────────┼────────┼────────┤││判決日│110/04/22│110/08/31││││期││││├──┼───┼────────┼────────┼────────┤│確定│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10年度士簡字第│110年度交簡字第│││││177號│922號│││├───┼────────┼────────┼────────┤││判決確│110/06/07│110/10/13││││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10年度│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35號│執字第9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