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0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素環 即媽媽廚房自助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求之年息逾本票第四條所載約定利息之依據?
三、相對人王素環即媽媽廚房自助餐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