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0號上訴人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麥德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零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27萬3,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表明「上訴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補繳裁判費2萬508元,逾期將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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