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交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苗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