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750號債權人壬○○債權人丙○○債權人巳○○兼上列三人甲○○住臺南市之共同非訟代理人債權人丁○○住臺南市債權人寅○○住臺南市債權人子○○住臺南縣
樓9債權人乙○○住高雄縣債權人辛○○住臺南市債權人庚○○住臺南市債權人癸○○住高雄縣
號債權人辰○○住高雄縣債權人卯○○住臺南縣債權人己○○住臺南市債權人丑○○住臺南市債權人戊○○住臺南市債務人 廖文誠 即郡仕美容材料行
住臺中市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文誠即郡仕美容材料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或第6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廖文誠即郡仕美容材料行住臺中市○○路○○○號,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何武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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