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12號原告兼反訴被告 王思佳 被告兼反訴原告 伏世琪 訴訟代理人 伏世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