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羅訴字第2號
原 告 黃俊隆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 律師
被 告 廖彗安 (原名 廖阿屘 )
江丞翔 (原名 江黃斌 )
廖彩合 (原名 廖素嬌 )
江珮宇 (原名 江桂蘭 、 江蔓靈 )
江鑫澤 (原名 江進興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載「宜蘭縣○○鄉○○
○段○○○○號土地」,均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
○○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