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21號上訴人即被告長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5,8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9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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