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10號原告 謝馥伊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曾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威斯 律師被告 莊明章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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