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李旭山 原告 李旭文 前列李旭山、李旭文共同被告 許貴林 被告 許瑤慶 被告 許瑤文 被告 許瑤昆 被告 許日昇 被告 許若懷 被告 涂宜 和被告 許純芳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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