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即原告賓士大廈管理委員會兼法定代理人 洪天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陳玉梅
李文釋 謝麗滿 李允馨 李文騰 李文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267元﹛計算式:118,500元/㎡(L基地公告現值)×〔87.79㎡(附圖一A、B、C、D所示部分)+11.275㎡(附表所示矮磚牆、鐵圍欄)〕÷12(系爭大廈為12層樓)=978,2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