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92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㈧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㈨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㈡、聲請人依協商方案,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
㈢、聲請人父母、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除彰化銀行外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自95年1月起迄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㈤、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㈥、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所有保險契約書,若有,請釋明聲請人為何在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之情況下,仍持續繳納保險費,增加不必要之支出?
㈦、聲請人任職乙○○○○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之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書(以上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㈧、請提出所負債務中關於向丙○○借貸而負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本票、借據等)。
㈨、經查聲請人所提出彰化銀行帳戶歷史交易資料顯示,聲請人除薪資外,每月均有為數不一之存款入帳,自96年10月11日起至97年6月13日止,存入薪資以外之金額高達112,400元(月平均12,488元),請釋明上開多筆存款究竟來源為何?
㈩、請釋明除聲請人外,是否尚有對丁○○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若有,請重報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於丁○○之扶養費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參酌其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例核實陳報);另釋明丁○○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釋明聲請人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