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50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7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案被告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普通傷害罪及毀損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前揭刑事告訴,業據被告、告訴人均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本院準備程序期日 陳明 在卷,並有臺中縣沙鹿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人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提出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件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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