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四五二五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十九時五十分許」應更改為「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十九時許」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詳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素行、目的、手段,犯罪動機、所竊財物價值非鉅且已返還被害人、本次犯行所生之危害、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余德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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