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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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347號受罰人甲○○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上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維一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6年5月3日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決議後即已就任,此有該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願任同意書在卷可稽,受罰人遲至96年11月20日始向本院聲報,顯逾聲報期限之規定,依首開法條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家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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