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一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ОО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德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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