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2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謙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謙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謙良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1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並經檢察官表示意見,本院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