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謙良
鐘得成邱偉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謙良、鐘得成、邱偉寧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謙良、鐘得成、邱偉寧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等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4款之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5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等,並經檢察官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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