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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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洪晋成指定辯護人吳茂榕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8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莫佳樺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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