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9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鴻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濟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聲請人之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四、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