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 魏正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佳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4,3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9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10人×10份=4,30
0元)。
二、聲請人是否曾由法院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借據等件)。
四、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
327萬5,573元,請詳實說明本件各筆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為何支出該些花費?為何會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最新」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報表編號:PLR1)。
七、聲請人固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仍確認下列事項之必要:
(一)參以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04年11月21日起至106年11月20日止)每月支出之「醫療保險」各1,78
7元、2,377元,然聲請人有何支出醫療保險之必要?請聲請人就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支出之「醫療保險(南山人壽醫療險、中國人壽醫療險)」提出支出繳納保險費之匯款紀錄、收據、保險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支出之「醫療看診費用1,
000元」、「年金保費932元」,請提出診斷證明書、就醫紀錄、醫療費用明細、單據、國民年金繳納紀錄、匯款資料等文件。
(三)聲請人主張聲請更生前2年前之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2,
199元」,然核算聲請人自行所載每月必要支出之種類、數額,實為「1萬2,596元」,實有不符之情形,請聲請人再行重新核算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項目及金額後,一併陳報更正聲請更生前2年前之每月必要支出金額。
(四)參以聲請人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除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債權人部分,聲請人均未詳實記載,其積欠各筆債務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是否屬於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又其中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再敘明,該債務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六)請聲請人具狀補正、「聲請更生2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之內容,並請參考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之消費者債務清理關於聲請2年內必要支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八、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最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並敘明(南山人壽醫療險、中國人壽醫療險或其他保險契約)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104年11月21日起至
106年11月20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又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與妹妹於105年9月23日就繼承土地辦理分割繼承之無償行為,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之土地登記、被繼承人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相關資料。
十、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自104年11月21日)至今領取薪資所得之完整薪資單、轉帳明細等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至今之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薪資數額證明)、每月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存摺影本,以及其他兼職收入相關證明文件,並請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起至今聲請人之收入除薪資外,有無兼職收入?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並請出具收入切結書。有無另外領取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職業傷病補償、失業給付、社會補助或其他收入款項等數額?若有該數額,請說明取得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
(一)聲請人所稱現無業(自由),於何時失業?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急難救助金、國民年金、勞保年金?是否至今仍處於無業狀態?每月「固定收入」金額為何?應提出說明無業之原因為何,及能否尋找工作獲得收入後,提高聲請人每月還款金額及還款成數。聲請人負擔「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每月可還金額、分期期數)。
(二)另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聲請更生時(即106年11月21日)起,平時每月生活費用支出,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就各項「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例如:膳食費、交通費、醫療看診費用、年金保費等相關費用(以列表方式)逐一條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並同時檢附支出上開費用之匯款紀錄、統一發票、收據、單據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是否現有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法院?若有,請聲請人陳報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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