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就被告甲○○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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