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洪秋華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進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書記官洪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