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原交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交易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交易字第4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輝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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