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19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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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士小字第19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謝宇森
被   告  張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59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因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3月21日12時41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
段000巷00號時,因倒車不慎之過失,致與由訴外人 徐博文
駕駛,訴外人 龍厚穎 所有,原告所承保車牌號碼0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
)6萬3,094元(工資:910元,零件:6萬2,184元),其損
害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因
此依民法第191之2條、第196條等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保險
法第53條等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向債務人求償,請判決被
告應給付原告6萬3,094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又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查核單、行照、駕照、車損照
片、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賠
款滿意書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淡水分局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可供證明,被告復未到庭
爭執,是足以相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外人之財
產為真實,且原告既已依保險契約賠償訴外人因本件車禍事
故所受損失,原告自得依前述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6萬3,094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910元、零件部分為6萬2,184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
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
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
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105年1月,有汽車行車執
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109年3月21日,應折舊4年3個
月,據此,系爭車輛零件扣除折舊後得請求之費用為8,949
元(計算式如附表),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
9,859元(8,949+910=9,859)。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應給付原告9,859元,及自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
09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超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
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
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62,184×0.369=22,946
第1年折舊後價值62,184-22,946=39,238
第2年折舊值39,238×0.369=14,479
第2年折舊後價值39,238-14,479=24,759
第3年折舊值24,759×0.369=9,136
第3年折舊後價值24,759-9,136=15,623
第4年折舊值15,623×0.369=5,765
第4年折舊後價值15,623-5,765=9,858
第5年折舊值9,858×0.369×(3/12)=909
第5年折舊後價值9,858-909=8,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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