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992號
上 訴 人 董金龍
被 上訴人 陳信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