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500號
原   告  歐陽志宜
被   告  吳庭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
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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