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號抗告人 賴遠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第495條之1第1項規定:「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3編第1章之規定。」第444條第1項規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基此,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費應繳而未繳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01年8月1日對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0
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迄今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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