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破字第二號
聲請人花寶源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金額以聲請人申報之破產財團價值新台幣捌仟陸佰玖拾柒萬陸仟玖佰零陸元核定,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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