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