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九二四號
原告嘉義縣中埔鄉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居所地係在高雄市前鎮區鎮東里十七鄰鎮川二巷十三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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