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6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鈴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永梅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5日104年度訴字第88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2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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