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A女年籍姓名地.被告 游振坤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游振坤於民國99年8月8日以慶祝父親節名義,邀約告訴人即代號0000-0000成年女子(年籍資料詳卷、以下簡稱A女)、 鄧政忠 (A女之老闆)、綽號「小龍女」等共6男6女(含游振坤),在臺南市○○區○○○街○○○號1樓游振坤所有之招待所(存貨倉庫,下稱系爭招待所)內餐聚、吃蛋糕、唱KTV;席間鄧政忠於同日下午18時許因事先行離開,餘大夥於餐聚結束後約同日下午19時50分許均陸續離去,剩下綽號「小龍女」之女子、A女與游振坤3人續在場聊天;迄同日夜晚20時50分許,綽號『小龍女』之女子起身要離去時,A女也表示要離開,迨綽號『小龍女』之女子甫走出招待所屋門、A女走向招待所內小桌子拿取其隨身皮包後轉身走向招待所屋門(欲離去)時,游振坤見狀旋將招待所門鎖按下、鎖住(此時綽號『小龍女』之女子已走出招待所屋門自行離開現場),並將人擋在屋門口不讓A女離去。㈡詎游振坤趁招待所內僅剩A女一人在場時,竟基於妨害性自主之犯意,先以右手摟住A女的腰,將A女拖至其聚餐時之座位上後,將A女以「背對方式」按坐在其大腿上,繼游振坤以左手上下摸撫A女的胸部及下體,A女掙扎要站起來,游振坤則將A女抱得更緊,用左手由後方將A女之裙子掀開、脫下A女內褲(游振坤右手始終摟住A女的腰不放開),隨後游振坤拉開褲子拉鍊,掏出性器官(自後)插向A女下體,因插不進去,游振坤乃隨手拿起身旁的啤酒瓶、將瓶內啤酒潑向A女下體後,游振坤再一次以性器官插向A女陰道,但還是無法插入,此時游振坤即拿空的啤酒瓶插入A女的陰道內,插的很深入令A女疼痛大叫,A女痛得受不了,對游振坤說「你怎麼這樣做!很痛」,但游振坤不予理會猶持續插了1、2分鐘後,游振坤始拿開插入A女陰道的空啤酒瓶,改以性器官插入A女陰道內抽送,之後射精在A女身上,射完精後,游振坤始放手結束對A女的性侵害動作並起身離開,A女獲脫身後自行打開屋門逕自離開招待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在案,現由鈞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6號審理中。爰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2萬5,12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我並未性侵害原告,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2日以100年度侵訴字第1號判處被告罪刑在案,惟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於101年9月5日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396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被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上訴狀及上訴理由狀均須按造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向本院提出,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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